答
您好!针对您所提出问题的争议焦点逐一回答如下:
一、是否是职业放货款人,是否构成放高利贷。
法院或有关机关通常认定是否构成放高利贷的标准:看出借人一年内,在法院涉及多少次的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,各地对其数量可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。如果你们家过去没有或者在法院有类似的纠纷案件比较少,原则性是不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,也就构不成所谓的放高利贷的了。反之则反是。
二、关于是否有权收取三分利息。
目前民间借贷一般不能超过4倍的lpr(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) ,但参照之前的司法解释,年化24~36%之间为自然之债,对方若给你三分的息,你收取也不违法,但你们要主动去法院起诉对方,则只能按照4倍的l PR收取利息。大概年化百分之十几吧?
三、关于房产的抵押问题。
如果你们签了抵押合同,对方将房产证又给了你们,则抵押合同成立,仅债权发生变化;如果去房地产中心又进行了抵押登记,则物权发生变化,且抵押权能够对抗第3人;如果你们只拿了对方的房产证原件,没有签订抵押合同,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将房产用于抵押,则抵押关系不成立。
四、应对方案。
(一)你们可以主动起诉对方,请求返还本金及4倍LPR范围内的利息。缺点是利息收取的就没有,达到预期。
(二)被动应诉,对方主动起诉的概率应当很小。应诉时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条,以及对方还款记录(本金和利息)。
(三)建议协商处理,你们适当降低利息收取标准,无论双方是否起诉,都可以协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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